织牢“治尘网” 守护“河源蓝”——《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3月1日起,《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不仅对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权责关系,还为执法提供了法规依据,对违反《条例》的违法者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增强了震慑力,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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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立法提供法治保障文章源自三百米生活-https://www.300m-team.com/toutiao/chengshi/29644.html

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文章源自三百米生活-https://www.300m-team.com/toutiao/chengshi/29644.html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完善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巩固好蓝天保卫战成果,不断擦亮“河源蓝”名片,自2020年以来,我市针对上位法对扬尘污染监管部分职能、具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宏观以及在实际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执法主体不清、职能交叉、防治措施不够明确等问题,开始着手制定切合本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文章源自三百米生活-https://www.300m-team.com/toutiao/chengshi/29644.html

2020年、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制定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寄送函件、新闻媒体公告、开展专题座谈、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注重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组织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到我市各县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畅通基层意见收集渠道,打通立法与民意“最后一公里”。2021年12月1日,《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通过,成为河源市制定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规。文章源自三百米生活-https://www.300m-team.com/toutiao/chengshi/29644.html

据了解,《条例》所称的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装卸与运输及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发及地面裸露等所产生的地表松散粉尘颗粒在自然或者人为作用下进入到空气中所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分为总则、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对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重点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尘污染网格化监管、部门联动执法及巡查机制、监控与信息共享公开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文章源自三百米生活-https://www.300m-team.com/toutiao/chengshi/29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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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分工形成监管合力文章源自三百米生活-https://www.300m-team.com/toutiao/chengshi/29644.html

打好扬尘污染防治组合拳文章源自三百米生活-https://www.300m-team.com/toutiao/chengshi/29644.html

扬尘污染防治在各行业、领域之间存在重叠,涉及各级政府众多职能部门,为避免因为职责不清、分工不科学而造成监管漏洞、法规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条例》第一章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文章源自三百米生活-https://www.300m-team.com/toutiao/chengshi/29644.html

《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投诉和举报工作制度。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织牢“治尘网” 守护“河源蓝”——《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细化措施明晰职责范围

共同守护“河源蓝”

为了精准解决扬尘污染问题,《条例》明确了应当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主体范围,把从事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裸露土地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都纳入扬尘污染防治体系进行监管,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在充分吸收河源本地实践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场、市容保洁、裸露地面、矿山等防尘措施,增强了可操作性。

那么,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为将受到哪些惩罚?《条例》第四章也对此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未采取相关措施冲洗车辆、未按照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颗粒物在线检测系统、未在相关区域采取硬底化或者覆盖洒水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而关于“泥头车”违法运输的情况,《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要求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百米生活-公益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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