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里不慎绊倒致骨折,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关于美容院涉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2020年12月4日下午16时许,原告张某在九台区某美容院做完项目从美容床上下来后,准备取挂在墙角衣架上的大衣时,因台阶被纱帘遮挡不慎绊倒受伤。次日,张某到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故张某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15225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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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里不慎绊倒致骨折,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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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依法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文章源自三百米商业运营管理-https://www.300m-team.com/banshizhinan/tousujubao/66363.html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被告孙某经营的美容院进行美容服务,美容后为取墙角衣架上的大衣不慎被台阶绊倒,住院治疗时的入院门诊诊断和出院诊断证明为“左侧股骨颈骨折”,结合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被告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提示,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张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在取衣服后因台阶被纱帘遮挡的情况下未尽到充分小心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存在次要责任。另外,美容院于2022年1月24日注销,但原告张某于2020年12月4日受伤时该美容院正在经营,现虽已注销,但被告孙某系该美容院的实际经营者,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以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的责任为宜。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张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1092.5元。文章源自三百米商业运营管理-https://www.300m-team.com/banshizhinan/tousujubao/66363.html

法条链接文章源自三百米商业运营管理-https://www.300m-team.com/banshizhinan/tousujubao/66363.html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文章源自三百米商业运营管理-https://www.300m-team.com/banshizhinan/tousujubao/66363.html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文章源自三百米商业运营管理-https://www.300m-team.com/banshizhinan/tousujubao/66363.html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调整商业活动秩序中的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因宾馆、酒店、卡拉OK、美容院等服务经营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屡屡见诸于报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修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通过美容院侵权这则小案例,旨在提醒经营者在为消费者塑造美的同时,也不要忘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同样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文章源自三百米商业运营管理-https://www.300m-team.com/banshizhinan/tousujubao/66363.html 文章源自三百米商业运营管理-https://www.300m-team.com/banshizhinan/tousujubao/66363.html

三百米生活-公益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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