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以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按照四川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即川劳社发〔2006〕17号执行的。虽然这个文件的发文时间是在2006年,但是该文件并没有宣布失效,还挂在成都市人社局的网站上。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家属或是法定的继承人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死亡待遇,死亡待遇的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在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我国享受死亡待遇的对象,只包括国有企业的职工、国有的企业的退休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这么几个部分。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死亡待遇包括了所有企业职工中缴纳了养老保险的人员和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同时也包含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目前各地还将丧葬补助金的对象扩大到了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中,但是这部分人员死亡以后不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待遇。
按照四川省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的,主要分为企业的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两个部分。
一是企业的离休人员丧葬补助金。企业离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是按照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如果本人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企业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照死亡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离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相比,丧葬补助金相差了6个月。
二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企业离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是按照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企业退休人员和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是按照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抚恤金不管是离休人员,还是退休人员都是按照本人的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而不是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所以对于本人养老金比较低的人,一次性抚恤金可能还要低于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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