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于2004年9月入职苏州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该公司以韩某“不配合公司政策,积极度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权益,韩某将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查明,韩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无约定具体的加班时间,此外,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就加班事宜与工会、韩某协商一致,且对加班时限作出过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安排,相关做法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在这个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赔偿员工20余万元。目前,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文章源自三百米生活-https://www.300m-team.com/banshizhinan/laodongjiuye/45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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