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通告》,主城区范围内(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通告》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四轮车。
通告规定,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四轮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电动车禁止私自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非标电动三 四轮车在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实行过渡期管理
同时,记者也了解到,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购买的具有出厂合格证的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在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实行过渡期管理。
5月1日起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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